为加强长乐区博物馆文物征集和保护工作,尽快建立充实具有长乐特色的藏品体系,陈列展览和科学研究提供实物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博物馆藏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长乐博物馆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藏品征集管理机构
(一)藏品征集管理决策
为加强和规范藏品征集工作和专项经费的管理,特设立长乐博物馆藏品征集委员会(以下简称藏品征集委员会),作为长乐博物馆馆务委员会下设的专门负责本馆藏品征集工作的专业咨询、决策机构,对馆务委员会负责。
(二)藏品征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馆长担任,委员实行3年任期制,原则上由本馆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文物鉴定资质的外聘专家组成,组成名单由主任提出,报馆务委员会审定后颁发聘书。其主要职责:
1、制定长乐文物藏品征集的工作规划,审议本馆文物调查、文物征集工作计划及征集经费预算,报馆务委员会批准;
2、指导文物藏品征集活动过程中珍贵文物和特别重要文物的征集工作;全面负责文物藏品征集过程的监督和督促检查;
3、负责新征集文物的鉴定评估工作,并提出鉴定意见,作为新征集文物是否入藏的标准和依据;
4、解释和决定文物藏品征集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藏品征集主要职责
长乐区博物馆藏品部作为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部门,在本馆藏品征集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藏品征集工作的日常性事务。其兼负的主要职责:
1、编制文物调查、藏品征集工作计划,提交藏品征集委员会审议;
2、协助建设和管理本馆文物征集的网络信息平台;
3、依据拟征集文物的品相、类别、年代、数量、价值及其它信息提出初步意见,按照藏品征集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4、按藏品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新征集文物的交接手续,做好新征集文物的人藏建档工作;
5、本馆藏品征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藏品征集工作流程
(一)藏品征集重点范围
本馆文物凋查征集工作,应根据长乐陈列展示和长乐科学研究的需要,确定藏品重点征集范围:
1、反映长乐区地域变迁、行政建制、社会发展、经贸往来等方面的文物;
2、反映长乐区历史上各时期生产、生活等情况的文物;
3、反映长乐区民族、宗教及民间信印等方面的文物;
4、反映长乐区族姓迁徙或与涉港澳台历史人物相关的文物;
5、反映长乐区反抗殖民统治或与重大涉港澳台历史事件相关的文物;
6、体现长乐的其他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物。
(二)藏品征集方式:
1、专题征集。属于临时性征集计划,由本馆业务部门根据长乐的主题展示和科学研究的需要,提出专题征集计划、任务、范围和重点,报征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业务部门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
2、社会捐赠。本馆接受企事业单位、社团和个人捐赠长乐的文物。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捐赠物品清单及来源情况,征集委员会审议后确定是否接受捐赠。对不宜接受捐赠的物品,要向捐赠意向人说明原因。捐赠物品经征集委员会鉴定评估后,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收藏物品清单,颁发收藏证书;捐赠长乐文物数量多、价值高的,可举行捐赠仪式或颁发奖金。
3、文物移交。国家公安、司法、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有关文物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接收移交手续。
4、调拨交换。因专题收藏、陈列展示或科学研究需要,通过馆际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调拨,或按规定与其它博物馆或文物收藏单位依法交换有关文物。
5、寄存暂存。民间收藏者或收藏单位不具备长乐重要文物保存条件的,可以向本馆申请文物寄存,本馆可以按规定向寄存者收取一定保管费用;本馆因陈列展览或科学研究需要向文物收藏者借展的文物,属于暂存形式。寄存和暂存文物应单独登记造册,所有权不变。
6、考古发掘。考古发掘或大型基本建设工地抢救性出土的重要文物,可以依照相关程序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保管,必要时可以文物征集专项经费向考古队或发掘团体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以获取重要文物的借展、保管或征集。
7、有偿收购。根据年度征集计划和临时征集计划,收购私人、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文物商店、拍卖市场、旧货市场)出售的长乐文物标本,是藏品征集的重要途径。
(三)藏品征集报批程序
征集收购长乐文物,必须根据本馆藏品征集范围和展示、科研需要,贯彻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分级报批程序:
1、单价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拟收购文物,须有本馆2名或以上正式员工参与征集;由藏品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特殊情况时限较急迫的,可以先口头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收购,事后3个工作日内要及时补呈书面报告;
2、单价在5000元至2万元(含2万元)的拟收购文物,由本馆藏品部向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委托3名以上(含3名)藏品征集委员会委员指导藏品部组织实施收购;
3、单价在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之间的拟收购文物,由本馆藏品部向藏品征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藏品征集委员会须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组织3名以上委员(含3名)现场估价,指导藏品部实施收购;
4、单价在5万元至1O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拟收购文物,由本馆藏品征集委员会向馆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馆务委员会须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组织藏品征集委员会5名以上(含5名)委员现场估价,指导藏品部实施收购:
5、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拟收购文物,由本馆藏品征品经征集委员会合议后向馆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馆务委员会须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并组织藏品征集委员会5名以上(含5名)委员和3名以上(含3名)有文物鉴定资质的外聘专家现场估价后,指导藏品部实施收购。
(四)藏品征集归档管理
1、藏品的征集工作必须有目的地进行,征集文物应做好原始凭证的记录,填写文物征集清单,注明文物征集地点、时间和参与人员,经参与藏品征集的员工和领导签字确认;藏品征集工作的正式文件,由本馆财务部门归档;
2、新征集文物的鉴定。藏品征集委员会定期向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申请对新征集文物组织鉴定,并按照文物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新征集文物的人藏。凡新征集文物,由文物库房保管员填写入藏凭证,认真核对记录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办理人藏登汜手续,并由藏品部负责人登入“藏品总登记帐”;
4、新征集文物的入库。新征集文物办理人藏手续后,由本馆文物库房保管员规范上架、定位,填写方位卡,建立藏品档案。
三、藏品征集经费管理
(一)藏品征集经费申请
藏品征集经费包括为了充实完善具有本馆长乐文物的藏品体系,保证本馆陈列展览和科学研究等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由馆务委员会提交年度申请国家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的文物征集经费,及文物征集专项补助经费。
(二)藏品征集经费使用
长乐文物藏品征集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分级审批、专家论证、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藏品征集经费的使用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当年如有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做好藏品征集。
(三)藏品征集的经费支出
l、藏品收购费,指支付收购长乐文物成交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不知情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2、交通运输费,指收购省内外文物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3、保管费,指文物购买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4、保险费,指征集珍贵或重要文物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5、专家论证(鉴定)评估费,指征集文物时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6、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持有长乐文物的民间收藏者积极向长乐市博物馆捐赠文物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7、借展费,指因展示或科研需要向长乐文物持有者,协商借展所发生的借展费用;
8、考古发掘和文物调查补助费,指与考古或其他文物部门联合开展列长乐文物的考占发掘或文物调查所发生的费用:
9、文物修复保养费,指对新征集长乐文物所进行的修复保养所发生的费用;
10、征集文物的其他费用,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征集长乐文物的其他列支项目。
四、藏品征集的纪律责任
长乐区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和有关人员,在未确定对长乐文物的征集方案之前,必须对拟征集的文物及其鉴定评估情况严格保密。
(一)对违反规定的,造成损失并经查属实的,要按照国家保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泄密责任,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在对长乐文物征集过程中,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经查属实,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